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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2014.01.22
點閱次數:1872
102
年
12
月
1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241
號令修正公布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立法院院會(26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女性受僱者每月可請生理假1天,若1年不超過3天,不併入病假計算。在薪資方面,若勞工30天病假都請完,這3天生理假便不支薪。
依照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天,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且依勞工請假規則,普通傷病假1年未超過30天,薪資折半發給。但有立委認為,將生理假併入病假計算,影響女性勞工的權益。
因此,立法院院會26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條文修正案」,規定女性勞工因生理日導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可請1天生理假,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天,不併入病假計算,其他天數則併入病假計算。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江惠貞認為,修法後,將可讓女性勞工有更好的福利保障,也無損於業者雇用女性勞工的意願。她說:『(原音)為了不讓產業造成太大的衝擊,那我們認為說,是不是最少要能夠1年有3天是不列入病假裡頭的,這個不計薪,但是她起碼可以不要煩惱說會被扣薪。』
至於3天生理假的薪資計算方式,勞委會指出,只要病假總天數不超過30天,給付半薪;如果30天病假都請完,仍可再請3天生理假,但這3天不支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