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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檢假可依受僱者實際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擇定後不得變更。
2015.05.29

為符合受僱者之實際產檢需求,彈性運用產檢假,勞動部今(29)日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解釋令,明定產檢假可依受僱者實際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擇定後不得變更,並自即日起生效,勞動部將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轉知轄管事業單位參考。

《性別工作平等法》於103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增訂產檢假5日,並於同年、月13日生效施行。惟自新法實施以來,迭有民眾詢問產檢假5日可否彈性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以符合實際產檢需求。鑑於以勞工權益為最大考量,兼顧雇主人力調配之管理需求等因素,發布本解釋令釋疑,主要內容如下:

1、考量產前檢查所需次數及時間,爰受僱者確有產檢之事實及需求,以「半日」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

2、懷孕受僱者產前檢查因個人之醫師排診、候診、往返路程等狀況不同,其次數、時間亦有差異,為利其彈性運用,受僱者如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亦無不可。

3、若以小時計,「5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5,共計40小時計給之。

4、受僱者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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