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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以保障學生擔任兼任助理之勞動權益。
2015.06.18

勞動部17日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以提供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學校及學生處理兼任助理勞雇關係認定及勞動權益注意事項之參考。本指導原則自即日生效,勞動部將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及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轉知轄內教育相關工會及大專校院參考。

勞動部表示,近年來部分學生及工會因兼任研究助理於實驗室或田野調查時發生意外事件,卻無法受到勞動法令及勞工保險等相關保障,陸續向勞動部及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主張學校應為該等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依勞動基準法按期發給工資。勞動部對於這項訴求非常重視,考量學生兼任助理係於校園內受教授指導下從事相關研究、教學或其他相關行政工作,具有學習與勞動併存之特性,確實與一般產業受僱者不盡相同,為能降低學校及學生對契約關係認知之歧異,並增進學校、教授及學生瞭解彼此權利義務,勞動部早於102年開始持續與學生及工會溝通聽取意見,並於今(104)年4月至5月間密集召開數次會議、座談會及進入校園蒐集意見,分別與教育部、學校團體、學校代表、教師團體、工會、學生代表及學者專家等溝通與說明,共同研訂完成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主要內容如下:

1、明確指導原則之適用對象為受學校僱用具有學生身分之兼任助理。

2、訂定學校與兼任助理間認定僱傭關係之輔助性參考指標,提供雙方當事人及勞政單位參考,分別為:

(1)人格從屬性:兼任助理之工作及受指揮監督情形與專任助理相同,學校對兼任助理有監督、考核、管理或懲罰處分之權;兼任助理之進用、工作內容、報酬支給、出勤管理及終止契約等事項,學校具有一定之權限或最終決定權。

(2)經濟從屬性:兼任助理領取之報酬與研究或教學等工作有勞務對價性;領取報酬之計算,依學校訂定標準發給,不因領取報酬名稱或經費來源而有差異。兼任助理提供勞務所生研究、教學或其他成果,非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係歸屬於學校。

3、明示學校或其代理人應盡相關義務及學生應注意事項,以保障學生兼任助理之勞動權益。

  

勞動部強調,教育部將於同日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該原則係基於教育主管機關權責,明確校園內學習範疇,並指導學校應關注學生(不論學習或勞動)相關權益之注意事項。勞動部與教育部雖分別研訂兼任助理相關行政指導,但過程中相互參與討論,各自依所主管業務提供專業意見,兩份原則分別就勞動與學習面向提出指導,以充分保障學生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勞動部再次提醒學校,在下一學年開始前,應依據勞動部及教育部之指導原則,儘速就校園內相關研究、行政或教學工作,於學校內部規範進行調整與盤點,未能符合法令之處,應予以改善,欲因應調整之方向則應與工會或學生代表妥為溝通說明,更重要的是,應明確與執行研究、教學或行政計畫之教授及行政人員說明勞動與學習之區分及相關注意事項,以落實保障學生兼任助理之目的,維持校園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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